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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美容诊所与某美容公司,医药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最高院裁定书2
来源:王华律师
发布时间:2021-06-19
浏览量:856

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

民事裁定书

(2020)最高法民申 2259号

再申申请人(一审被告、二审上诉人):秦皇岛XX美容医院有限公司。住所地: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XX街XX号(XX路XXXXXXXX)。

法定代表人: XX,该公司董事长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XX,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申请人(一审被告、二审被上诉人):上海XX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。住所地: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XX号XX室。

法定代表人: XX,谁公司董事长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XX,北京XX(上海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XX,北京XX(上海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申请人(一审被告、二审被上诉人):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。住所地: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XX号XX室。

法定代表人: XX,该公司执行董事

委托诉讼代理人:XX,北京XX(上海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XX,北京XX(上海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申请人(一审原告、二审被上诉人):秦皇岛XX医学美容有限责任公司。住所地: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XXXX东环路XX号。

法定代表人:XX,该公司总经理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王花,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一审被告:秦皇岛XX美容美体有限公司。住所地:河北省秦岛市海港区东环路XXXXXX朝阳街XX号。

法定代表人:XX,该公司董事长。

再审申请人秦皇岛XX美容医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XX美容医院)因与被申请人上海XX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XX公司)、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XX公司)、秦皇岛XX医学美容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XX公司)及一审被告秦皇岛XX美容美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,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(2019)冀民初882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
XX美容医院申请再审称,1.一审、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。XX公司在网页上免费刊登广告, XX美容医院无法知晓,不能据此认为是XX美容医院提供素材。XX美容医院与XX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交素材,并非提交给XX公司。XX公司承接XX公司业务,未认定XX公司侵权行为,认定XX美容医院存在侵权行为于法无据。XX美容医院在看到相关报道,立即发函XX公司终止合作、在此之前不知晓侵权行为。2.二审法院判决XX美容医院承担10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,没有法律依据。关联案件共有10个,每个判决10万,总共赔偿100万,缺乏证据支持,并不合理。XX公司的诉讼请求与XX美容医院没有关联性,并未提供侵权造成损失的证据。3. XX公司侵权行为与XX美容医院没有关联性, XX美容医院不是适格被告。XX美容医院与XX公司签订了网络推广协议,无法延及XX公司,也无法监督XX公司客服行为,没有实际参与XX公司侵权行为,不应作为共同侵权的主体。4.二审判决先判决单独承担道歉责任,又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,明显冲突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、二审判决。

XX公司提交意见认为,1一审、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, XX美容医院存在不正当竞争的事实。XX公司的信息是XX美容医院提供的, XX美容医院也是直接受益人。XX公司对秦皇岛美容市场并不了解,相关信息也无法从网络获得,通过XX美容医院与XX公司的合作协议,可以证实网站宣传素材系XX美容医院提供。XX公司通过24小时热线联系XX美容医院工作人员,并且从聊天内容亦可知晓XX美容医院对侵权是明知的。XX美容医院在与XX公司合作之初(2012年)已将XX公司的信息、图片等提供给XX公司、XX公司,长时间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, XX美容医院应当承担责任。2.二审法院判决XX美容医院赔偿10万元合情合理。XX美容医院在宣传时,一再抬高其在当地美容市场的主导地位,贬损XX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声誉,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3.二审法院判令XX美容医院在秦皇岛电视台黄金时段公开道歉7日,并无不当。通过一审、二审查明的事实, XX公司已在当地媒体公开道歉,厦行了道歉义务,二审法院判令单独由XX美容医院承担道款责任,并无不当。二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、适用法律正确,请求驳回XX美容医院再审申请,维持二审判决。

XX公司提交意见认为,1. XX美容医院与XX公司存在合作事实,其在明知服务主体变更为XX公司的情况下,仍维系合作关系并履行付款义务,合同关系的权利义务已经实质转移,虽无书面合同,但存在合作事实。XX美容医院存在主观故意,并且在合作中获益,应当认定XX美容医院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承担连带责任。2.二审法院判赔金额不当。XX公司侵权获利与判赔金额相差甚远, XX公司涉案行为并不必然带来XX公司损失, XX公司也并未阻止消费者从其他渠道获得充分信息从而理性消费。关联案件共有10个,每个判决10万,总共赔偿100万,缺乏证据支持,并不合理。

XX公司提交意见认为,1. XX公司并未实施侵权行为,在合同签订后即将权利义务转移给XX公司,从付款情况亦可看出权利义务转移获得XX美容医院认可。2. XX公司与XX公司存在关联关系,但不代表二者存在共同侵权,更不应承担连带责任。作为XX公司股东,不参与日常经营活动,无法知悉经营细节,不存在共同故意,未共同实施侵权行为。3二审法院对XX公司责任认定并无不当,在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, XX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。

本院认为,本案再审阶段争议焦点问题是:1. XX美容医院及XX公司应当如何承担责任:2. 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;3.赔偿金额是否适当。

(一)关于XX美容医院及XX公司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

XX美容医院再审主张其将宣传资料交付给XX公司,与XX公司并无业务关系,但根据一审、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, XX美容医院与XX公司签订协议后,实际由XX公司履行合同义务。XX美容医院与XX公司联系往来,提供XX公司图片、地址等信息以及向XX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并分享不正当竞争获利的行为,足以证明其明知XX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,应当认定共同侵权。一审、二审法院判决XX美容医院对10万元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,并无不当。在XX公司因行政处罚已经在公司所在地媒体刊登道歌声明的情况下,只判决XX美容医院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,亦无不当,本院予以支持。

(二)关于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

根据一审、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,XX美容医院虽与XX公司签订协议,但根据履行情况及首付款情况,可以证明XX公司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并实施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,二审法院据此判决XX美容医院与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,认定正确,本院予以确认。

(三)关于赔偿数额是否适当问题

一审法院根据XX公司对XX公司侵权的内容、侵权时间、XX公司营业的地域范围、XX公司影响力以及XX公司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等情况,确定XX公司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00,000元,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维持,并无不当,本院予以支持。

综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

款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驳回秦皇岛XX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审  判  长    秦XX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审  判  员    马XX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审  判  员    周X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七日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书  记  员    张XX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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